太府办〔2019〕36号
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理
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有关部门,机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清新区太平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农办反映。联系人:许伟建,联系方式:5775499。
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清新区太平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
养殖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太平镇生猪养殖清理整顿工作,依法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安全、有序、健康的农村人居环境。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平镇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进一步规范太平镇生猪养殖行为,确保生猪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生产、生活权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清新区太平镇清理整顿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江先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林建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 组 长:李 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温度明(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彭家聪(镇党委委员)
成员单位:农办、国土所、规划办、宣传办、环保办、水利所、派出所、林业站、供电所、动监所、各村(社区)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办,办公室主任由许伟建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运筹。
三、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对象。
全镇范围内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含野猪驯养,下同)养殖场(户)和有生产经营种猪、仔猪(含野猪驯养,下同)的养殖场(户)。
(二)整治内容。
非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限期补办手续,不补办或者无法补办齐全合法手续的,不得继续进行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并坚决予以关停或拆除。
1、2019年5月1日起,除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外,全镇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严控现有生猪养殖饲养规模。各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扩建养猪场。全镇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凡是没有完善合法手续的,一律停止补栏(即不得新购入猪只,不论大中小猪),镇农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函告当地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不得派放猪苗给没有完善手续的合作养殖户。
2、补办对象:非禁养区内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办理或办理不齐全的各养猪场(户)。
各养殖场所需办理手续包括:首先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镇国土所),地类为林地的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所需条件合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镇环保办),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不在太平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界定说明(镇农办、村委会),涉及野猪驯养的需办理三有动物驯养繁殖登记备案手续(林业站),从事生猪生产经营的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仔猪)养殖的需办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镇农办、动监所),完善养殖档案及养殖信息登记卡手续(镇农办、动监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3、限期补办时间:2019年5月1日起至8月31日。
四、工作步骤
全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时间从2019年4月开始至 2019年12月底完成。
(一)部署方案阶段(2019年4月1日至5月10日)。
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内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填报生猪养殖情况统计表,制定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成立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统筹成立联合执法队伍。(镇整治办牵头,各村(社区)配合)
(二)宣传摸排阶段(2019年5月11日至5月31日)。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生猪养殖清理整顿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对非禁养区内需补办相关手续的生猪养殖场(户)逐一摸排核对汇总。(镇整治办牵头,农办、环保办、国土所、宣传办、动监所、林业站等以及各村(社区)配合)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9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全镇非禁养区整治的生猪养殖场摸排结束后,对非禁养区内需补办相关手续的养殖场(户)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太平镇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办理,不补办或者无法补办齐全合法手续的,2019年8月31日后不得继续进行生猪养殖,坚决关停或拆除,并一律不作补偿。清理整顿期间,动监所要严把生猪产地检疫关,并定期向镇农办报告检疫情况。(镇整治办牵头,农办、环保办、国土所、动监所、林业站等以及各村(社区)配合)
(四)核查巩固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31日)。
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对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场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对整治区域进行“回头看”,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确保不出现“反弹”现象,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果。(镇整治办牵头,农办、环保办、国土所、动监所、林业站等以及各村(社区)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顺利开展。
(二)责任分工。
1、镇农业办。负责统筹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清理整顿规范各项工作,摸清并核实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情况;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清理整顿规范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非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办理《清新区畜禽养殖场项目预审表》,指导各养殖场(户)补办相关手续。
2、镇宣传办:负责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猪场(户)自觉配合清理整顿规范行动。
3、镇派出所:负责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整治清拆过程中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4、镇财政所:负责保障落实整顿工作经费,监督整治专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5、镇国土所:依法完善非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严厉查处养猪场占用基本农田违法用地行为,严厉查处违反国土用地要求开展养殖活动的行为。
6、镇环保办:依法补办非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协助对位于禁养区与非禁养区边界进行界定,督促完成污染整治;对存在直排偷排粪污等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加强生猪养殖环境污染监测。
7、镇规划办:依法查处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养殖行为,配合开展执法行动。
8、镇水利所:依法查处水库和江河堤外养猪场(户)的违法行为,
9、镇动检所:依法补办非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不发放耳标、不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停止检疫申报受理处理,配合开展执法行动。
10、镇林业站:依法依职能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三有行动驯养繁殖登记备案手续,加强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养殖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执法行动。
11、太平供电所。对到期限关闭、拆迁的生猪养殖场(户)作停电处理,配合开展执法行动。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查失职渎职和保护伞。
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成立督导组,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发现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充当保护伞行为的移交镇纪委监委查处。对于不听劝阻,顶风违法违规进行生猪养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养殖场主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强化检疫监督,规范出证行为。
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要求以及非洲猪瘟防控“五不补”。对于非禁养区内无完善审批手续、无养殖档案或未进行养殖备案而进行违法养殖的生猪养猪场(户),不发放耳标、不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停止检疫申报受理。运输车辆不得承运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生猪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对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六)强化日常监管。
1、加大源头控制,确保整治规范落实到位。新建养殖场涉及的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把建设关,落实责任。对于扩建或新建的养猪场(户),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用地管理,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要强化事前监管,做到加强巡查,严把源头建设关,坚决杜绝违规建设。
2、完善执法巡查监督,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各部门协调配合,高度重视养殖污染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养殖。
3、推行生态养殖,引导养殖业发展。在不增加养殖量的前提下,引导生猪养殖场进行升级改造,实行污染集中处理,努力减少污染,提升太平镇养殖业整体水平。
六、其他鸡、鸭、鹅、牛、羊等畜禽养殖场参照执行。
太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印发